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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十大粮农新闻及独家点评
5月十大粮农新闻及独家点评
发布时间:2021-06-08   作者:lxh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出,“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行动方案》明确,重点从强化价格调控,推进能源、水资源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等方面进行部署:其中第一点是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健全重点商品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粮油肉蛋菜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做好铁矿石、铜、玉米等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及时提出综合调控措施建议,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点评
本次价格机制改革重点提出了几个领域商品的不同思路。其中,作为重要民生商品的粮油肉蛋菜果奶等,明确要求健全价格调控机制,作为口粮的稻谷和小麦,要坚持并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玉米等大宗商品则要应对价格异动。这意味着,这部分商品价格的“稳定”,是国家首要关注的属性,过度波动引发调控的可能性很大。
 
商务部表示中美应共同努力推动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落实
在27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5月7日以来中国正加快自美玉米采购,这是否意味着中方仍在而且将继续积极履行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此,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有利于整个世界。双方应共同努力,创造氛围和条件,推动协议落实。
点评
短短一句话,CBOT大豆、玉米等粮食期价便大幅上涨。不管是国际市场的卖家还是买家,合作才能共赢。
 
河南省发布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
25日,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印发《河南省2021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方案表示,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31日。收购价格方面,2021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26元/公斤,中晚籼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56元/公斤,粳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60元/公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质量标准方面,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1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
点评
对于今年的小麦市场而言,启动托市的可能性很小。加上去年托市收购量也比较少,市场粮源整体是充裕的,要注意收购其的“前紧后松”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
 
亚欧海运费创新高 同比上涨近5倍
尽管一些航线的价格开始下降,但是主要东西向的集装箱运价仍继续保持高位,亚洲到欧洲的海运费更是创下历史新高,实际运价直逼天花板。亚洲-北欧的即期费率上升了9.1%,达到每40英尺9871美元,而亚洲-地中海的FBX即期汇率上升了6.1%,达到每40英尺10214美元。与此同时,德鲁里的世界集装箱指数(WCI)显示,一个40英尺集装箱由中国上海到荷兰鹿特丹的运费报价涨到10174美元,较上周上涨3.1%,与一年前相比,已飙涨485%。并且由于航运公司越来越多地收取舱位保证等额外费用,许多客户支付的费用远高于上述价格,每箱舱位保证很容易达到1000美元。
Xeneta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Patrik Berglund说:“由于船公司减少航次以管理运力,加上持续高涨的需求和减少的零售库存,很难看到立即降低费率的前景。”集装箱船运市场愈变愈糟,运价已是天价却还持续上涨。欧洲线已经宣布6月1日起每箱(20英尺柜)涨500美元,每大箱涨1000美元。集装箱船运市场还在恶化,尤其是船员染疫问题估计还会扩大,托运人要有最坏的准备。
点评
去年以来,我国粮食进口量大幅攀升,但受疫情影响,全球运费高涨,这对粮食进口的价格和到货节奏的影响较大,须密切关注这个问题。
 
突发性粮食不安全状况飙升至五年来最高水平
近日全球应对粮食危机网络发布的《2021年全球粮食危机报告》显示,在受粮食危机困扰的国家中,面临突发性粮食不安全状况的人数在2020年达到过去五年的最高水平。2020年在55个国家/地区内至少有1.55亿人陷入“危机”级别或更为严重的突发粮食不安全状况(综合分类/协调框架第3-5阶段),比上一年增加了约2000万人。报告严重警告,自2017年报告首次发布以来,突发粮食不安全问题一直在加剧,丝毫没有停息,这一趋势令人忧虑。
2020年,在38个国家/地区,至少还有2800万人面临“紧急状况”级别的突发粮食不安全(综合分类/协调框架第4阶段),这意味着他们离饥饿只有一步之遥。 在这些国家开展的紧急援助行动拯救了生命,并防止了饥荒的蔓延。
自全球应对粮食危机网络开始发布年度报告5年以来,39个国家/地区经历了粮食危机。2016年至2020年期间,这些国家/地区受突发粮食不安全(综合分类/协调框架第3-5阶段)影响的人口从9400万增加到了1.47亿。
此外,在报告所反映的55个存在粮食危机的国家/地区中,2020年有超过7500万五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矮小),1500多万儿童体型消瘦。 
突发性粮食不安全对非洲国家的影响尤为明显。2020年,全世界面临突发粮食不安全问题的人口中有三分之二身处非洲大陆,近9800万人。世界其他地区亦未能幸免,也门、阿富汗、叙利亚和海地等国去年粮食危机的严重程度居全球前十。
点评
“冲突和饥饿相互催化”。从去年至今共计有55个国家被动进入粮食危机,全球1.55亿人陷入水深火热当中。这个世界一直不太平,我们只是有幸在一个和平的国度,构建了包括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等多重国家安全网络。面对全球的危机,尤其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同舟共济。
 
六部门: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不断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要不断增强市场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搞活市场流通。中央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新粮上市后均衡有序开展收购。各地和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加强工作沟通,组织实施 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适时组织粮源轮出,有序安排粮源轮入,共同维护区域粮食市场平稳运行。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树立优粮优价导向,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增收。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托市收购。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承担政策性收购执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276号)和《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规定,切实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 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压力。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发挥粮食交易平台作用,精心组织区域洽谈活动,确保粮食顺畅流通。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发挥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作用,适时研究会商夏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要扎实做好夏粮收购进度统计和 价格监测工作,调度了解掌握购销情况,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收购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效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的基础关键作用。要及时发布夏粮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让售粮农民与收粮企业形成有效对接,推动形成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的良好局面。
点评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储粮作为主体,“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总之,稳产、稳市,将是未来几年粮食工作的主基调。
 
国家发改委:推动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该专项重点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补助标准为,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算后相关设施投资的 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 2.5 亿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 1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点评
去年,国务院改变管理方式,取消了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许可,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现在加强相关库点的建设,可视为一种必要的充实。
 
国常会:努力防止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确定优化公证服务的措施,更好便企惠民;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一要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双向调节。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对生铁及废钢等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等政策,促进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着力调结构,抑制高耗能项目。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优势,督促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增产增供,增加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出力,做好迎峰度夏能源保障。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大宗商品进出口和储备调节,推进通关便利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供稳价能力。二要加强市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适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特别是囤积居奇等行为并公开曝光。三要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和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帮助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成本上升等生产经营困难。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实施好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落实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
点评
 
5月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连续“点名”大宗商品价格异动问题。从数据看,当前我国PPI上涨,而cpi下跌,显示已有“滞涨”的苗头,这是经济学上棘手的现象,生产成本不断上涨,但消费却平平,生产企业承压,亟待纾困。
 
202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5月10日,商务部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21版,自发布日正式施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发布,根据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主要修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申请者的申请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点评
以下几个变动比较值得关注:原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建议修订内容则在每个品种后面加上了(包括其粉、粒,以下对应简称)。这一修改其实是将部分下游品种也纳入了原料的范围内。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这里,原文包括豆油、菜籽油及棕榈油等油脂类品种,修改后的内容并不涉及油脂类品种,而是聚焦于主粮品种:小麦、玉米、大米及软商品品种:白糖、棉花。第一章第七条内容原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修订后将农产品细化为“食糖、羊毛、毛条”,配额分配主体调整为“商务部”。第一章第八条内容。原文中配额管理主体为“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修订后的主体为“商务部、发改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第二章第十条食糖、羊毛、毛条相关进口企业关注商务部网站;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相关进口企业关注发改委网站。
 
                                            来源: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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